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药罚〔2015〕14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和万康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和万康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358114-9
法定代表人:谢实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怡乐村三东路18号北京天和万康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1、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双燕牌,生产商: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2020969,生产日期:2013年4月21日,有效期至2015年3月,产品批号1304211,规格2ml:50mg,共计9支;5.2元/盒进价,零售是6.5元/盒,每支零售价0.65元);2、溴米那普鲁卡因注射液(东药,生产商: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7023895,生产日期:2013.05.16,有效期至2015.05.15,产品批号1305169,有效期:24个月,规格2ml,共计90支;2.8元/盒进价;零售价30元/盒,每支零售价是3元),以上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