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药罚〔2015〕230001号
案件名称:吴长生(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汤河村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吴长生(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汤河村村卫生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长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4盒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血止痛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20002,0.5克/粒,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15年5月),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4袋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仁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497,0.3克/10粒,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15日,有效期至2015年3月),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盒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枝茯苓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562,1.5克/10丸,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3日,有效期至2015年5月),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血止痛胶囊和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枝茯苓丸是于2014年8月4 日从密云县古北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的,当时共计购进上述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的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血止痛胶囊5盒,购进价格为26.48元每盒,在有效期到期以前给患者使用了1盒,使用的定价是26.48元每盒,至2015年7月20日,剩余4盒超过有效期待用,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105.92元;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3日的成都九芝堂金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枝茯苓丸2盒,购进价格为23.6元每盒,在有效期到期以前给患者使用了1盒,使用的定价是23.6元每盒,至2015年7月20日,剩余1盒超过有效期待用,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3.6元;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仁丹是于2013年3月从密云县古北口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进的,当时共计购进上述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的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仁丹10袋,购进价格为1元每袋,在有效期到期以前给患者使用了6袋,使用的定价是1元每袋,至2015年7月20日,剩余4袋超过有效期待用,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4元。当事人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33.52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符合第49条第3款第(三)项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