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药罚〔2015〕10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崇文光明医院使用劣药醋(穿)山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崇文光明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41036-3
法定代表人:许小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我局接12331批转案件,内容为公民举报北京崇文光明医院使用不合格药品浙贝、黄芪、穿山甲。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提到的浙贝、穿山甲。执法人员现场抽取醋(穿)山甲(批号:1304225)、浙贝母(批号:1305154)、黄芪(批号:1403001)送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进行检验,2015年1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醋(穿)山甲(批号:1304225)【检查】项总灰分标准规定不得超过3.0%,检验数据为9.0%,按《中国药典》2010年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15年1月7日,我局向北京崇文光明医院送达了“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告知该单位申请复检的权利,该单位接到检验报告后,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在中药房发现醋(穿)山甲(批号:1304225)0.086kg,,该单位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使用处方复印件及处方明细,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现场发现的上述药品查封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调查,该单位于2014年5月16日从北京琪景饮片厂购进批号为:1304225的醋(穿)山甲共1.00kg,使用单价人民币10.75元/g,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750.00元。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0月4日,该单位共计使用醋(穿)山甲(批号:1304225)0.61kg,违法所得人民币6557.50元;上述药品自然损耗0.004kg,我局抽验0.30kg;剩余0.086kg全部被我局查封扣押,折合人民币924.50元。该单位法人许小平委托院长助理王亚东接受调查,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两份,相关证件材料均有该单位签字盖章。2015年1月7日,我局将此案线索移送至北京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