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 食药监 罚 〔2015〕256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辛力庄村民委员会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辛力庄村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884493-2
法定代表人:凌仲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我局在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辛力庄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有“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国药准字H20059392,批号140317,生产商: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5支,价格为30元/支,有使用处方3张,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检验报告。经查,上述批次药品是该单位于2014年在一次订货会上购进,数量为1盒,共10支,未开具相关票据,且经营者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该批次药品共10支,截止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共使用5支,有使用处方3张,价格为30元/支,剩余5支均被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