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928174
法定代表人:高启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4年5月15日从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购进的批号为403101的“麸炒白术”10kg,于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0日间,开具的处方显示其共使用了5.970kg,单价是200.00元/kg,共收入人民币1194.00元;该单位上述药品的购进单价是160.00元/kg,购进总价为955.20元,违法所得为238.80元。因该单位药房采用人工称量,所以在使用中存在8g的误差,其实际使用了5.962kg的上述批次药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0.3kg,合计6.262kg。剩余3.738kg的上述批次药品,该单位于2014年7月31日退回给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8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