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药罚〔2015〕19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亚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亚奇龙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亚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亚奇龙医疗美容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4010185099
法定代表人:朱方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药品监督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内放置的抢救箱内,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规格为1ml:3㎎,生产批号:13030536有效期为2015-03共计13支,单价10.09元/支,共计131.17元;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甘油注射液,规格为1ml:5㎎,生产批号:20130309有效期为2015-02共计3支,单价31.30元/支,共计93.90元;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规格为2ml:5㎎,生产批号:1304211有效期为2015-03共计3支,单价5.65元/支,共计16.95元;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规格为10ml:1g,生产批号:13052942有效期为2015-04共计3支,单价4元/支,共计12元;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生产的氨茶碱注射液,规格为10ml:0.25g,生产批号:1304101有效期为2015-03共计1支,单价6.78元/支,共计6.78元。经审批及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上述药品共计总价值共计总价值260.80元。没有违法所得,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