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行罚〔2015〕12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亚医院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亚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亚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医院药房内发现葡萄糖注射液(标志生产厂家为山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C130306032,有效期至2015.02)共15袋;氯化钠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为山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C130304011,有效期至2015.02),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劣药论处。经进一步核实,上述药品是该医院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能够提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核对药房药品销售记录自2015年2月28日至3月11日期间未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