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张立生诊所使用“冰叶清火栀麦片”等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张立生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15时20分至16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瑾(行政执法证号:57040146)、于贵红(行政执法证号:5704014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关西后街22号的北京张立生诊所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冰叶清火栀麦片”等五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诊所涉嫌违法使用的“冰叶清火栀麦片”14盒、“新博柴黄颗粒”2盒、“同仁堂通宣理肺片”1瓶、“华之粹腰腿痛丸”5盒、“转移因子口服溶液”2盒进行查封扣押。 经调查,该诊所从2012年至2014年先后从河北长天药业医药经贸公司批发部购进了上述药品,但由于使用处方未合理保存,现无法查实该诊所超出有效期使用药品的情况,因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的“冰叶清火栀麦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0532,产品批号:20130103、20130105,生产日期:2013.01.16;2013.01.18,有效期:2014.12)14盒,使用价格3元/盒,14盒共计价值42元;“新博柴黄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93380,产品批号:130306,生产日期:2013.3.23,有效期:2015.02)2盒,使用价格12元/盒,2盒共计24元;“同仁堂通宣理肺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7036,产品批号:1122003,生产日期:2011.01.17,有效期:2013.12)1瓶,使用价格16元/瓶,共计价值16元;“华之粹腰腿痛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4138,产品批号:20120402,生产日期:2012.04.17,保质期:2015.03)5盒,使用价格5元/盒,5盒共计价值25元;“转移因子口服溶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3408,产品批号:20131005,生产日期:2013.10.09,保质期:2015.04)2盒,使用价格12元/盒,2盒共计价值24元。本案中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