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药行罚【2014】2号
案件名称:张志国(字号名称:北京张志国诊所)经营假药“海王强肾虫草枸杞胶囊”案
当事人名称:张志国(字号名称:北京张志国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3月3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北京张志国诊所进行现场检查,从柜台内查出“海王强肾虫草枸杞胶囊” 9大盒零7小盒,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产品10大盒,每大盒装10小盒。每小盒产品销售价格为19.00元;每大盒的销售价格为190.00元。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认为该产品主要用于补肾,类似于六味地黄丸的情况,但没有注意该产品同时标识了保健食品标志、普通食品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的适应症状等情况,在购进验收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验收工作履行不到位。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