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药罚〔2015〕10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东四中医医院使用劣药白术(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东四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78290-2
法定代表人:陈金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我局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中药生产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的通知》(京食药监药生〔2014〕51号)对你单位使用的饮片进行抽检,当日将被抽检样品送至北京市药品检验所。2015年7月7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161)。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批号为20140306的白术(麸炒白术)。你单位现场提供上述购进药品随货同行单、退货附件、生产企业相关资质、上述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你单位药品入库单等复印件。当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根据随货同行单及退货附件统计,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28日,你单位购进白术(麸炒白术)(批号:20140306)共计35kg,使用单价为0.16元/g,货值金额合计5600.00元,根据你单位提供处方合计,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7日,你单位使用上述药品共计35kg,违法所得为56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