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10018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玺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42510-8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2015年3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在你单位发现有“愛爾卡因”(包装上标示:Lot:13112H,偉署藥輸字第016492號,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康炎乳膏”(Lot KH3893,衛署藥製字第048326號,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同时还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佳和”尼龙线、“NIPRO”针头等医疗器械。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给患者使用上述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于2015年3月9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8月将“愛爾卡因”(Lot:13112H,偉署藥輸字第016492號,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盒,“康炎乳膏”(Lot KH3893,衛署藥製字第048326號,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桶、“祛痘素凝膠”(Lot KL4463,衛署藥製字第049163號,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桶,“貝他每松親水性軟膏”(Lot KM4909,衛署藥製字第016349號,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桶给患者使用。上述四种药品均系台湾生产,入境给患者使用,未经国家食药总局注册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二)项的情形,应按假药论处。你单位自2014年8月起给患者在手术过程中使用上述药品,截止检查当日,上述药品仍为该诊所使用药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