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060931号
案件名称:中日友好医院配制劣药复方薄荷脑滴鼻液案
当事人名称:中日友好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01401-4
法定代表人:王辰
主要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4日于你单位抽检医院制剂复方薄荷脑滴鼻液(批号:20150116)15支,2015年9月6日,接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2151),该批次制剂[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经查,复方薄荷脑滴鼻液为你单位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你单位于2015年1月16日配制上述批次制剂972支,于2月2日合格入库,2月3日至3月9日全部出库至门诊西药房等,除抽验15支外,已全部销售使用;复方薄荷脑滴鼻液销售单价为:1.00元/支,该批次制剂共计销售957支,销售金额957.0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97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