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5〕060578号
案件名称:北京扶阳中医门诊部使用劣药白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扶阳中医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129695-X
法定代表人:董学军
主要违法事实:我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9日于你单位抽检300g白术(批号:131201,生产单位安国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接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286),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2月31日从安国市林昌正捷中药饮片经营有限公司购进白术(批号:131201)30kg,购进单价31.00元/kg,购进金额合计930.00元,使用价格70.00元/kg,使用了29.7kg,被抽检0.3kg,无剩余,使用金额合计2079.00元,货值金额2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