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05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48462-6
法定代表人:张俊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对中药饮片“柴胡”进行抽验,所抽取“柴胡”批号为13100638、生产企业为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5年6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274)。《检验报告》显示:批号为13100638柴胡(北柴胡饮片)检验结果性状与柴胡(北柴胡饮片)不相符(非药用部分-茎占22%)(不符合规定),据此认定上述中药饮片为劣药。201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和《检验报告》。发现该诊所中药饮片斗内存有“柴胡”350克,批号为13100638,当场将该批中药饮片进行查封扣押。在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告知单》和《检验报告》后表示不申请复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诊所于2014年7月18日从安国市康盛华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柴胡”2000克,该饮片标价为每10克1.1元,上述批次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20.00元。你诊所提供使用该饮片的处方显示至2015年6月23日该批中药饮片已使用1450克,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59.50元。该批饮片被监督抽验150克、损耗50克、剩余350克。剩余药品货值金额折合人民币为38.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