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23号
案件名称:石兴儒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石兴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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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处购进25斤。我局于2015年2月9日抽检上述食品,2015年3月13日我局接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水分项目检测结果78.4%,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01(不高于77%) 。该单位牛肉共计销售了25斤,进货价格每斤25元,销售价格每斤27元。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共获得利润5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50元。货值金额675元。该产品抽检第二天已全部售完,无剩余食品,且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无剩余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