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药行罚【2014】5号
案件名称:延庆县中医医院使用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1212281)案
当事人名称:延庆县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震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海淀区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标明“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与柴胡相符(应为干燥根,不应见茎节及髓),检验结果:部分与柴胡不相符(可见茎节及髓)”,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检验报告书》所表述内容,按劣药论处。2014年5月7日我局告知延庆县中医医院,该医院未提出复验。我局于2014年5月7日立案。 201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延庆县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医院于2014年3月25日从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柴胡”(批号:1212281)35袋,每袋重量均为1千克,购进的价格是230.00元/袋,购进金额共计80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