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药 罚〔2015〕30005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1500706),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辛店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的山药(饮片)(标示执行标准:《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生产企业为北京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406057),【性状】项的检验结果为与山药(饮片)性状不相符(多数未去除外皮)[标准规定应与山药(饮片)性状相符(应除去外皮或偶有浅棕色外皮残留)];【检查】项的总灰分检查结果为3.4%(标准规定不得过2.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7日从北京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406057的山药(饮片)3kg,购进价格70.4元/kg;2015年8月17日至11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88元/kg的价格共销售上述药品1.2kg,另有0.3kg用于抽检,剩余1.5kg已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该批号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64元,违法所得为21.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