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药罚(2015)093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华医院使用假药案、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华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225-6
法定代表人:林华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10日,当事人通过口腔协会展销会的个人购进1瓶名称为美国“表面麻醉膏”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该药品容量共计40人份,购进金额为100元。截止2015年8月27日,当事人口腔科使用该产品4人次,费用为5元/人次。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已将剩余的上述产品扣押。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当事人违法使用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00元,取得违法所得20元,上述产品已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