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2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第三村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第三村卫生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第三村卫生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阿司匹林肠溶片)2瓶。至2015年6月2日被查获时止,该药品尚未出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