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药罚〔2015〕100007号
案件名称: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使用劣药芒硝(批号:13110301)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2381-5
法定代表人:王阶
主要违法事实: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使用的标示由北京丰泰金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3110301的药品“芒硝”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401520),经检验,检查项目【检查】项下镁盐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