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06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林桂兰诊所使用劣药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林桂兰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桂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使用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标示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404167,规格2ml,0.3g*10支/盒)抽样送检,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目有关物质其他单个杂质超出标准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法应按劣药论处。经调查核实,上述不合格药品是该(单位)于2014年10月20日从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该批药品20盒,全部被我局抽样送检,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该批药品拟使用价格为人民币4.00元/支,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