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药物凭第(2015)12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消栓通络胶囊”等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8029-7
法定代表人:袁坚宾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中路乙8号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单位药房药品陈列架上发现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5种药品,并与其他效期内待使用药品混放,其中消栓通络胶囊1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707,产品批号:131012,生产日期:2013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15年09月)、贞芪扶正胶囊1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13244产品批号:20130701,生产日期:2013年07月23日,有效期至2015年06月)、贞芪扶正颗粒2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883,产品批号:31102026 395,生产日期:2013年07月06日,有效期至2015年06月)、利舒康胶囊7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932,产品批号:20121002,生产日期:2012年10月26日,有效期至2015年09月)、复方氯化钠注射液15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0858,产品批号:1207182,生产日期:2012/07/18,有效期至2014/07/17)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经调查,你单位在上述药品过期后还未销售,故违法所得0元,上述药品(消栓通络胶囊11盒,货值金额337.59元;贞芪扶正胶囊11盒,货值金额432.41元;贞芪扶正颗粒20盒,货值金额683.60元;利舒康胶囊7盒,货值金额506.80元;复方氯化钠注射液15瓶,货值金额57.75元)共计货值金额人民币2018.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