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药行罚【2014】4号
案件名称:赵舜起(字号名称:北京赵舜起中医诊所)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当事人名称:赵舜起(字号名称:北京赵舜起中医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舜起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4月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12号北京赵舜起中医诊所销售过期的“藿香正气水”,举报人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刻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调查,该诊所在柜台内摆放2盒过期的“藿香正气水”进行销售,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411;生产批号:1203241;生产日期:2012年03月24日;有效期至2014年02月。经请示主管领导,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藿香正气水”采取了查封扣押行政控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诊所已经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通过进货验收票据显示该诊所于2013年6月4日从张家口市盛业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万全分公司)购进“藿香正气水”(规格:10ml*10支;剂型:口服液;生产厂商:山东大陆药业;批号:1203241;有效期至:2014-0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7021411)100盒,购进单价2.80元/盒,金额合计280.00元。该诊所销售“藿香正气水”的销售单价为8.00元/盒,2盒过期的“藿香正气水”金额合计16.00元。经核实举报人现场举报后未付款,该诊所未销售出上述过期“藿香正气水”,因此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