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1902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假药焦神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284409-7
法定代表人:沈凌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7日,我局抽取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焦神曲(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409,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5年4月14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并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20150254号检验报告,检查项目中检品性状与焦神曲饮片不相符,按照2008年版《北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该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接到检验报告。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单位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和2015年9月22日从北京本草方源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号焦神曲3.0kg和3.0kg,共计6.0kg,批发单价为48.0元/kg,零售金额为60.0元/kg,并分别于2015年8月19日和2015年9月23日验收并入库;该批焦神曲的处方15张,显示从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1月11日该医院共使用上述批号焦神曲1.59kg;2015年10月27日我局抽检用0.3kg,剩余的4.11kg,已被扣押;违法所得为95.4元;货值金额为3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