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0602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73188-6
法定代表人:高汉卿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7日对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在药品储存架上发现塑料袋装中药饮片皂刺、制山茱萸、桑枝、黑顺片各1公斤,共4种4公斤,塑料袋上粘贴有标签,标签上有品名、产地、规格、数量、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信息。经调查,其不能提供相关药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该门诊部不能提供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初步认定北京圣唐思邈中医门诊部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我局管辖,应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