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 罚〔2015〕100033
案件名称:北京汇海中医医院使用劣药川贝母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汇海中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索润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我局抽查检验北京汇海中医医院使用的药品川贝母(饮片)(批号1304168,标示生产厂家为北京期景饮片厂,生产日期:2013年4月19日),经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2015003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按劣药论处。经进一步核查,北京汇海中医医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从北京琪景饮片厂共购进川贝母(批号1304168,标示生产厂家为北京期景饮片厂,生产日期:2013年4月19日)2kg,购进价格为3650.00元/ kg,使用价格为6.50元/g,至案发之日,共使用了674g。我局抽验用了300g,剩余的1026g被我局查封扣押。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13000.00元,违法所得438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