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罚〔2015〕20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卫生室销售劣药盐酸奈甲挫林滴鼻液、维生素B12片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卫生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隗合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卫生室销售的盐酸奈甲挫林滴鼻液(批号:13070301,标注生产厂家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维生素B12片(批号:C130503,标注生产厂家为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已过期。蒲洼食药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芦子水村卫生室使用的盐酸奈甲挫林滴鼻液、维生素B12片为劣药。截止被查处之日,当事人院使用的盐酸奈甲挫林滴鼻液(批号:13070301,标注生产厂家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5 盒,有效期到期后销售了1 盒,库存4 盒,维生素B12片(批号:C130503,标注生产厂家为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共购进5瓶,有效期到期后销售了1瓶,库存4 瓶由我所进行了查封扣押。该批药品的销售单价为盐酸奈甲挫林滴鼻液 1.0元 /盒,维生素B12片2.2元/瓶,违法所得共计2 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