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 2015 〕35 号
案件名称:北京双营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顺远宏达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双营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顺远宏达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双营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顺远宏达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房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射用赖氨匹林3支(规格:0.9克,生产日期:2012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4年6月)。经查该单位于2012年10月12日从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4.5元/支的价格购进了10支青海晨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赖氨匹林(规格:0.9克,生产日期:2012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4年6月)。该单位分别于2013年4月30日使用6支上述注射用赖氨匹林和2013年5月31日使用1支上述注射用赖氨匹林外,其余3支上述药品均未使用而存放至超过有效期。该单位涉案药品注射用赖氨匹林的零售价格是11元/支。该单位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33元。由于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