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10005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89961-7
法定代表人:胡亚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药库中存有的豆蔻、姜厚朴、麸炒苍术等35种中药饮片,该单位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我局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进一步核查,上述35种中药饮片外包装均标识“北京能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该单位提供的购进票据中标识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松兰饮片厂”和“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与实际产品外包装标识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05.98元;该医院共使用益母草、连翘等其中21种中药饮片,共计6996克,取得使用收入为人民币743.78元。我局现场扣押物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62.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