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100037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坤瑶医医院使用劣药夏枯草(批号:1501170)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坤瑶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470505-4
法定代表人:覃迅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我局对北京德坤瑶医医院使用的夏枯草(批号:1501170)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5月29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50052),检验结果为杂质34%,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15年6月3日,我局收到上述药品检验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检验结果,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1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药房发现存有夏枯草(批号:1501170)4215g,当场予以扣押。经进一步核查,该单位于2015年1月24日从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夏枯草(批号:1501170)10kg,标示生产厂家为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千克。上述药品的使用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千克,即0.075元/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50.00元。截至2015年6月3日,除我局免费抽验的150g,已使用夏枯草(批号:1501170)5635g,取得使用收入人民币422.63元;剩余4215g未使用,剩余药品折合金额为人民币316.1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2.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