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药行罚[2014]11号
案件名称:吴金水(北京俸博爱心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吴金水(北京俸博爱心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吴金水经营的北京俸博爱心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房内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1205281,有效期至2014年04月,生产企业为浙江亚峰药厂有限公司)4盒、呋麻滴鼻液(批号:120338,有效期至2014.02,生产企业为上海运佳黄埔制药有限公司)3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1202271,有效期至2014/01,生产企业为陕西金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瓶,该诊所未留存上述药品进货票据,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经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展开调查并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7月从金世纪(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1205281)5盒、呋麻滴鼻液(批号:120338)3盒、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批号:1202271)1瓶,除吴金水拿走上述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一盒自用外,其余药品均未使用而存放至超过有效期。该诊所购进上述药品未留存购进票据、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针对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供货商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药品的进货来源。涉案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零售价格是每盒12.6元,呋麻滴鼻液的零售价格是每盒2.7元,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的零售价格是每瓶21.3元。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9.8元,由于在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因此没有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过期药品照片、供货商金世纪(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金世纪(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当事人《关于使用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呋麻滴鼻液、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