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药罚〔2015〕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48462-6
法定代表人:张俊乾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平沿路北河段47号的北京俊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恒康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药房内存放的4瓶药品“珊瑚癣净”(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20136,批号:130378,有效期至2015年2月)已过有效期,现场未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和药品购进记录。该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提供了由供货商补打的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和使用上述药品1瓶的处方。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显示于2014年9月3日从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瓶,单价为6.3元。提供的处方显示于2014年10月3日使用了1瓶上述药品,剩余4瓶存放在药房内,因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8.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