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10006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使用劣药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胶囊(I)(批号:JD140302)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90279-1
法定代表人:单宝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对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使用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胶囊(批号:JD140302)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9月29日,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JC1501930),检验结果为释放度4小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62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15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上述药品检验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该单位检验结果,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201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药库发现存有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胶囊(批号:JD140302)1盒,当场予以扣押。经进一步核查,该药品是由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于2014年8月11日从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陶然分公司购进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胶囊(批号:JD140302)20盒,购进价格为人民币29.22元/盒。上述药品的使用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72.00元。截至2015年10月12日,除我局免费抽验的12盒,已使用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胶囊(批号:JD140302)7盒,取得使用收入人民币235.20元;剩余1盒未使用,剩余药品折合金额为人民币33.6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35.20元。对于生产单位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移送至所在地上海市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对于经营企业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陶然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移送至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