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 罚[2015]100160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仁堂京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仁堂京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15483282
法定代表人:夏艳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3日我局收到总队案源批转办理单(编号:2015000803190),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北京同仁堂京北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对其涉嫌使用劣药醋延胡索(延胡索)(批号:20150312)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诊所于2015年8月6日从北京本草方源(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醋延胡索(延胡索)(批号:20150312)2000g,销售1700g,我局抽样300g,无库存。该诊所醋延胡索(延胡索)(批号:20150312)的销售价格为0.106元/克,销售所得1700克*0.106元=180.2元,违法所得为180.2元,2000g的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