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罚〔2015〕06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PDY00611211011611B2001
法定代表人:贾永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1日,稽查大队接群众举报,举报人于2015年7月7日在两河社区卫生服务站(刘两河村)购买了过期药品口炎清颗粒(批号:G3A009,生产日期:2013年7月30日,有效期至2015年6月,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要求我局查处。2015年7月17日,我科接稽查大队移交的举报登记表和现场检查笔录,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河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使用过期药品口炎清颗粒;经调查,该单位使用过期的药品口炎清颗粒(批号:G3A009)1盒,单价每盒 27.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