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康医院使用假药皂角刺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康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E0086399-1
法定代表人:丁成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取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康医院使用的皂角刺(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403072,规格:饮片,生产日期:2014年3月13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查项中性状不符合规定,2015年1月6日出具20150001号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假药。经进一步调查,上述批号皂角刺是该单位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12月22日从北京盛世龙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并使用的,批号为1403072,共购入两次,数量分别是3.0kg和2.0kg,共5kg,零售价格为250元/kg,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1250元,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7日共使用上述批号皂角刺1.203kg,共获人民币300.75元。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取了0.3kg。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