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药罚[2014]67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信医院使用劣药氯化钠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魏建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00157-1
法定代表人:吴清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从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10月23日购入4000支,分别于2012年11月1日(800支)、11月8日(1600支)和11月22日(1600支)出库到住院药房,至2012年12月2日,该批号药品在住院药房已全部使用完毕并开始使用批号为2E85H2(失效期:2014年4月30日)的药品。2014年10月2号12:00该单位急诊病房治疗室给一名患者了一支用于雾化治疗药物是氯化钠注射液(失效期2014年3月31日;批号为2D93D1)。201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药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