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罚〔2015〕10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庆芝堂商贸有限公司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庆芝堂商贸有限公司中医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15291698
法定代表人:姜春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9日我局从你诊所抽取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408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3904,规格:薄膜衣小片,每片重0.3g,生产单位:通化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利民路1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401491)送达给你诊所并对你诊所立案调查。经查,你诊所于2014年10月30日从中诚医药张家口有限公司购进20盒复方丹参片(批号:140803),销售11盒,我局抽样3盒,库存6盒,我局于2014年12月29日将你诊所库存的6盒复方丹参片(批号:140803)查封扣押,复方丹参片(批号:140803)销售价格为21元/盒,违法所得231.00元,货值金额420.00元,扣押物品货值金额12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