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药罚〔2015〕100157号
案件名称: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使用假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0023-5
法定代表人:董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2日我局从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抽取的鹿角胶(批号:130226,批准文号:国药准字41020799,规格:每块重6克,包装:每盒250g,生产单位:河南老君堂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归德南路999号),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检查】项下牛皮源成分①:同时出现与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色谱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不符合规定;②供试品色谱中M/Z641.3(双电荷)→726.6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不符合规定;为假药。我局于2014年12月22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401335)送达给该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医院于2014年3月12日从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鹿角胶(批号:130226)20000g,销售2580g,于2014年6月24日退回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17000g,损毁自行处理114g,我局抽样306g,无库存。该医院鹿角胶(批号:130226)的销售价格为0.5元/克,购进价格为0.22元/克,销售所得2580克*0.5元=1290元,已销售的2580克鹿角胶购进价格为567.6元,违法所得为72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