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52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京大药房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名称:北京燕京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钱宇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核查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抗生素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2014年3月26日,我局对北京燕京大药房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北京燕京大药房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法定代表人:钱宇。2014年3月18日下午,该大药房员工为不耽误个人哺乳时间,未执行药房制度,在药房及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收取处方,违规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和阿莫西林胶囊。此事件曝光后,该大药房积极配合调查,开展强化学习和内部整改,但此事件也暴露了该大药房管理存在漏洞,且通过媒体曝光,产生了较大影响。调查人员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