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药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李雅迪(字号名称:北京李雅迪诊所)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芒硝”案
当事人名称:李雅迪(字号名称:北京李雅迪诊所)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迪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泉街9号1幢(融景美庐4号楼101室)北京李雅迪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其中药房,发现“精制芒硝”9袋,包装标识:净重1000g;药用主治:消化不良,清热退火;生产厂家:陕西富平施农化工总厂。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药品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9袋“精制芒硝”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从河北安国购进上述药品9袋,购进时未向购进方索要该药品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我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该药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富平县食药监管部门核实该药品真伪,并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回函,确认该药品为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