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34号
案件名称:李玉山(北京玉廷博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山(北京玉廷博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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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15号1号楼D3区的华联生活超市购买的5盒光明风味发酵乳(红枣)超过保质期。其中3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2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保质期21天,至2015年4月9日购买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所称的光明风味发酵乳(红枣)过期食品,经现场询问该单位负责人称销售过上述食品,并且在保质期之后也销售过上述食品。经查,你单位2015年4月9日销售的5盒光明风味发酵乳(红枣)是2015年3月19日从北京天兴旺达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当时购进了16盒光明风味发酵乳(红枣),进货价格为2.3元/盒,销售价格为3元/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19日,保质期21天,保质期分别至2015年4月6日、2015年4月8日。你单位供述保质期后销售了5盒,所获利润为3.5元,所获得利润缴纳的是定额税,无法剥离,故违法所得共计3.5元;你单位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因你单位所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无库存,故现场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