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妆罚〔2015〕09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迪赫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迪赫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6455-2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1年11月16日,北京迪赫尔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60支,其中迪赫尔防晒套装(物理防晒霜SPF25)20个,迪赫尔芦荟防晒霜25倍20个,迪赫尔芦荟防晒霜30倍20个,2012年4月6日,该公司向其在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迪赫尔专柜销售人员开具了上述化妆品的送货票,该销售人员于2014年3月20日将上述三种产品销售给北京昌平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其中,迪赫尔防晒套装(物理防晒霜SPF25)3个,销售单价11.40元/个,迪赫尔芦荟防晒霜25倍10个,销售单价8.40元/个,迪赫尔芦荟防晒霜30倍10个,销售单价8.40元/个,剩余产品由销售人员用作现场试用及自用。北京迪赫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承认三种产品的有效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均已过期。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64元,违法所得202.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