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药罚〔2015〕10005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门医院使用劣药白鲜皮(批号:1304159)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门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8908-5
法定代表人:黄国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我局对北京京门医院使用的白鲜皮(批号:1304159)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5月29日,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JC1500005H),检验结果为镁盐、铝盐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0002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15年8月24日,我局收到上述药品检验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该单位检验结果,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2015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药房发现存有白鲜皮(批号:1304159)1000g,当场予以扣押。经进一步核查,该单位于2014年2月21日从北京琪景饮片厂购进白鲜皮(批号:1304159)2000g,标示生产厂家北京琪景饮片厂,购进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千克。上述药品的使用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千克,即0.048元/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6.00元。截至2015年8月24日,除我局免费抽验的300g,已使用白鲜皮(批号:1304159)700g,取得使用收入人民币33.60元;剩余1000g未使用,剩余药品折合金额为人民币48.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60元。对于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北京琪景饮片厂的违法行为已移送至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