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药罚【2015】100006号
案件名称:延庆县医院使用超过保质期药品“头孢丙烯片”(批号12031811)案
当事人名称:延庆县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102867-X
法定代表人:张莉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金文东举报,金文东现场提交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显示延庆县医院退还金文东医药费并赔偿经济损失。进一步要求我局对延庆县医院于2014年12月2日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经请示主管领导我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当事人与举报人沟通的录音资料,因录音中当事人没有否认销售过期药品,故法院判决当事人退还举报人医药费并赔偿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判决,当事人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接受延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可了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了赔偿。经核实,当事人使用“头孢丙烯片”的价格为46.20元/盒,向举报人共销售过期的“头孢丙烯片”2盒,销售金额共计92.40元。从而确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92.40元。因在民事诉讼中,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退还举报人医药费92.40元,所以确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