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7001
案件名称:北京海德口腔门诊部使用劣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德口腔门诊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012372-4
法定代表人:王蒙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药品冷藏冰箱内有1盒(10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厂家: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1年09月08日,产品批号:11090241,有效期至:2013.08,已使用7支,剩3支。另有1盒(10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厂家: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0411,产品批号:120405,有效期至:2014年03月,已使用4支,剩6支。上述药品均超过有效期限。当事人自述过期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是2013年4月份让讲急救知识的老师联系从河北安国一药批购买的的,当时未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未建立购进记录;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为16元/盒,10支装,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8元/盒,10支装。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为拔牙后止血用,没收过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34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