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药罚〔2015〕060142号
案件名称: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劣药白芍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69230569-9
法定代表人:刘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监督抽验,抽取你单位使用的白芍(生产单位: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批号:408171),送至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1500024H)。我局于2015年7月2日接到《检验报告》,2015年7月6日对你单位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复验权利, 你单位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复验申请,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当日受理,于2015年9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1500932)复检结果仍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标准规定。经进一步调查,北京石景山八大处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4年11月5日和2014年12月17日从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购入该批号的白芍共计6kg,以0.13元/克的价格全部出售。2015年1月15日购进10kg该批次的白芍,但在验收时,发现实际货物批次与售货清单上的批号不同,故医疗机构立即将10kg白芍退回,未入库,北京华邈中药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于2015年1月27日对此笔业务开具了退票。该批药品货值金额780元,你单位售出5.7kg,违法所得为741元。售出的药品已无法追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