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药行罚【2015】19-01号
案件名称: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阎世宏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药房内有4个品种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分别是注射用阿奇霉素(生产厂家为杭州澳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号13062227,标示有效期至2015.05)共1支,呋塞米注射液(生产厂家为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批号1306131,标示有效期至2015.05)共1支,盐酸维拉帕米片(生产厂家为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20902,标示有效期至2014.08)共10盒,奋乃静片(生产厂家为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10607,标示有效期至2013.05)共7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