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药当罚〔2015〕060008号
案件名称:东方韵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东方韵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3466-0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主要违法事实:东方韵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