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33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永定路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永定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D120903711
法定代表人:洪金谷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田志民(证件号:57040106)、高秀亮(证件号:57040108)于2015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25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牛肉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从天津九驰肉牛屠宰厂购进16斤牛肉用于销售。 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水分项目检测结果80.0%,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01(不高于77%)。至立案时止散装牛肉食品当事人销售了15斤,进货价格每斤25.5元,销售价格每斤29.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共获得利润64.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64.5元。货值金额476.8元。该产品抽检第三天剩余1斤并予以销毁,无剩余食品。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无剩余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9